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的;(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悬挂企业名称牌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