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责任制。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人发现有出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