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