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