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