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