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