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