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相关资料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相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