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