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各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将协调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说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