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