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矿产资源损失总额的评估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矿产资源损失总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