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