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九条已废止申请采矿权,除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资料。有相邻关系需要处理的,还需提交相邻关系的处理协议等。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只提交采矿申请登记书、工商营业执照、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和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