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