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对边远贫困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