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招牌、路牌、站牌、广告牌、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画廊、实物造型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