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有关受益人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出让金,并给予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