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偿使用。利用自有或者他人所有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经阵地所有人同意并与规划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后,其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