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