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焚烧。

因建筑施工在城市市区内需熔化沥青的,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密闭设备。

有关部门需要焚烧假冒伪劣商品、毒品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焚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