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确保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按设计同步运行,其防治设施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应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