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确保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按设计同步运行,其防治设施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应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