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