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一)、(二)、(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