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

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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