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