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内各县(市)、区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村庄和学校等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办法,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