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由市或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拒不消除污染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相关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