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常务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