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常务主席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