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