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