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