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认真清点、登记,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不得自行转办。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