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