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矿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已废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