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