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需要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