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