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方法行使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职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