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方法行使检查职责。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职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