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经复检证实原检验结果有误的,应当予以改正;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