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省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考核申请的,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考核结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对决定、考核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