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旅游、保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