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擅自施工或者未按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意见书建设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直接造价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