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