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