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在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拟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注:该条设立的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须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