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