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该条设立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