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