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在边境、沿海地区非营业性住所拟暂住三十日以上,其中从事劳务、经营活动拟暂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